日本《著作權法》規(guī)定可受保護的作品: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作品”是指屬于文學、學術、藝術或音樂領域的創(chuàng)造性的思想或情感的表達。作品的形式主要包括:
1.小說、劇本、文章、講稿和其他文字作品,但關于當前事件的新聞報道和除了事實之外沒有其他內容的雜項新聞報道不包括在內;
2.音樂作品;
3.舞蹈和啞劇作品;
4.繪畫、木版畫、雕塑和其他美術作品;
5.建筑作品;
6.地圖和其他學術性質的繪圖,如計劃、圖表和模型等;
7.電影作品;
8.攝影作品;
9.計算機編程作品,但對此類作品的保護并不延伸到用于創(chuàng)作該作品的編程語言、編碼慣例或算法;
10.衍生作品,但對衍生作品的保護不影響原作作者的權利;
11.匯編作品—由于對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而構成智力創(chuàng)造的匯編(構成數據庫的匯編除外),作為作品受到保護,但不影響構成該匯編一部分的作品的作者的權利。
12.數據庫作品—由于對其中所含信息的選擇或系統(tǒng)構建而構成創(chuàng)作的數據庫,作為作品受到保護,但不影響構成該數據庫一部分的作品的作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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