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申請人向商標局注冊商標時,如果商標不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局會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而申請人則可以申請商標駁回復審,復審通過后商標仍可以繼續(xù)注冊。那么,商標駁回復審可以申請幾次?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對回駁決定不服申請復審的,可以復審一次,如果對復審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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