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chǎn)品”,此類商標品牌國家評選,單論評選者身份就“比較權威”。但結果呢,所有此類“國字號”的榮譽,都沒能阻擋榮譽獲得者背信棄義乃至喪盡天良的惡行。馳名商標認定、中國名牌評選被指欺世盜名,免檢制度被指不負責任,此間的腐敗,更為輿論深惡痛絕—所有的“權威評選”,最后都變成了各取所需的商業(yè)游戲和權錢交易。
于是,“中國名牌”標志走入歷史,根據(jù)《中國名牌產(chǎn)品管理辦法》規(guī)定,名牌標志已被陸續(xù)禁用,最晚的也已于2012年期滿。新《商標法》則規(guī)定,馳名商標不能再用于商品的包裝宣傳。食品免檢制度也在毒奶粉事件后被取消……正因為這些近在眼前的過往教訓,當工商總局表示要制定“比較權威的商標品牌排行榜”,公眾的評價難免負面。一個普遍的困惑是:試過的錯,為什么還要一試再試?
一方面,評選規(guī)則和標準的制定很難做到客觀公正,這是政府部門進行商標品牌評選無法回避的難題;另一方面,在平等競爭的市場主體之間最大可能保持中立,是政府行為的基本規(guī)范和常識。制定商標品牌排行榜,出發(fā)點當然是好的,但評選的結果無一例外都會成為企業(yè)的廣告詞—換言之,政府部門無形中給部分企業(yè)做了廣告代言,這不僅與政府身份不符,更容易滋生尋租,讓評選從根本上變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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