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2021年國家和廣東省項目配套申請指南已發(fā)布,請各有關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組織申報。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內容
對獲批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科技項目、國家科技部和廣東省科技廳設立的科技項目予以配套支持。
二、設定依據
(一)《關于促進科技創(chuàng)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發(fā)〔2016〕7號;
(二)《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圳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深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2019〕1號;
(三)《深圳市科技研發(fā)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局,深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2019〕2號;
(四)《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深圳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深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2018〕5號。
三、支持強度與方式
無償資助,有數量限制,受科技研發(fā)資金年度總額控制,本批次資助資金納入2021年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配套資助資金的比例如下:
(一)國家和省相關文件(含申報指南、項目或課題任務書和合同等)有明確配套資助金額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執(zhí)行;
(二)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有配套資助要求,未明確配套
金額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過1:1,且不超過單位自籌經費的50%。對于單位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核撥的高校、科研機構及民間非盈利組織,項目經費自籌部分不設強制性要求;
(三)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沒有配套資助要求,但項目申報單位有自籌資金的,可按照不超過國家或省撥資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資助,配套資助資金不超過單位自籌經費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關部門有相關政策的,按相關政策執(zhí)行。
四、辦理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qū))依法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
(二)申請單位應當牽頭承擔或者參與承擔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擁有開展項目的必要條件;
(三)申請配套資助的立項項目,國家和廣東省財政資助應當撥付到位,且資金到賬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同一批次上級財政資助只能申報一次配套資助;
(五)申請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五、申請材料
(一)登錄深圳市科技業(yè)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書;
(二)2019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yè)單位提供);
(三)2019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提交經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的含有防偽標識封面的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yè)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驗原件);
(四)申請國家和省項目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
(五)國家和省項目下達文件、任務書或合同書,撥款經費進賬憑證(銀行回單)或相關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如申報單位是國家、省項目牽頭單位,須提供給項目參與單位撥款的銀行回單復印件(驗原件);
(六)國家、省要求配套的文件和深圳有配套承諾的文件(可選擇提供);
(七)若本項目曾獲得配套資助,須提供歷史配套資助下達文件等相關資料(如有請?zhí)峁?/span>
(八)科研誠信承諾書。
以上材料須在深圳市科技業(yè)務管理系統提交電子版,其中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后上傳。
對于受疫情影響的而未能完成第(三)款財務審計報告的單位,請?zhí)峤簧弦荒甓鹊呢攧諏徲媹蟾妗?/span>
項目申報單位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進入審計環(huán)節(jié)不再受理向審計機構補充資料。項目承擔單位在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虛作假或者違規(guī)的,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可以終止配套資金的撥付,追回已撥付的配套資金,并將申報單位列入我委科研誠信異常名錄,情節(jié)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項目承擔單位的法律責任。
六、受理時間
網絡填報受理時間:4月3日至5月15日(截止18:00)